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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61条特批申请

逾期居留者如何申请签证?

                                                                      ——探究移民局的绝对自由裁量权

 

2009移民法61条规定,任何时候移民部长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给予还没有被下达遣送令的非法滞留者任何种类的签证。移民部长的这项决定权是绝对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条款与1987移民法35A的规定大致相同。

移民局的操作手册并没有就这一条法律条文的规定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也没有就如何审理逾期居留者的签证申请提供有用的指引。因此,这个法律条文赋予移民局专有的、理论上完全主观的、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裁量权。

当申请人在新西兰境外申请签证或者持有有效签证在新西兰境内申请签证时,申请人可以参照公开的移民政策评估自己的申请。这样申请人和移民顾问在大多数情况下就能预先知道申请能否成功。

然而,对于逾期居留者的签证申请,法律赋予决策者如此宽广的自由裁量权,必然造成这类申请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

本文的宗旨是探讨逾期滞留者在移民法61条下申请签证应当考虑的因素,使申请人更好地了解自己的申请有多大的成功率。

探索的起点还是这条法律本身。这个标题是“特殊情况下给予签证”的法条规定,移民部长可以给需要但却没有合法签证的人颁发任何种类的签证。条文首先排除了那些已经被下达执行遣送令的逾期居留者, 然后进一步规定移民部长没有任何义务必须考虑逾期居留者的申请,或者就他所做出的拒签决定给出理由。也就是说移民部长的自由权达到不受任何限制,可以完全不受理申请,不给予理由。因此, 从法律条文上看,我们无法知道这一类申请到底是如何处理的。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条文虽然赋予移民部长这项权利,但并不排除他将这项权利委托他人行使。实际上,移民部长将这项权利授权给移民局,而移民局又将这项权利授权给移民局操作手册A15.4.1上规定的持有一类代理权的移民官。在这种情况下,分管这项权利的部长实际上是移民部副部长。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申请移民部长或移民局特批并不是逾期居留者的唯一选项。其他替代的或者后备的选项还包括向政府监察局(Office of Ombudsman)投诉或者向高等法院提起司法复查。然而,逾期居留者的第一个步骤通常是向移民局提出移民法61条的申请,只有在移民局的申请已经没有任何可能性的时候才考虑别的渠道。

虽然法条本身以及移民局的政策都没有给出审理这类申请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程序,我们还是可以从几个不同的途径得到一些启示,包括法条的用词、法律知识和经验、广义的公共政策和移民政策、移民局的内部程序、相关的国际法规定以及逻辑推理。我们通过这些渠道总结得出下列经验。

首先,决策者拥有绝对的自由裁决权意味着他们必须严格地以个案的方式审查单个申请的支持理由。并在这些支持理由和损害政府的其他政策和利益之间做出权衡。

其次,由于申请人是逾期居留者,第一个需要解释的问题是没有有效签证的真实原因。可能获得认可的理由包括,申请人先前曾经做出过真诚的努力,提出过同类的签证申请,但却因为移民顾问处理不当,或者被不良中介欺骗,导致签证申请被拒。不论是什么原因,申请人必须能解释为什么自己成了逾期居留者。逾期居留时间的长短,期间都采取过什么具体的措施和努力去争取合法签证,都是申请成败的重要因素。

第三,申请人的情况是否可能被考虑也要看是否符合移民政策具体类别的具体要求。这是移民法61条申请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最常见的成功例子是能满足基本条件的配偶担保或者家庭团聚类别的居留签证申请。移民局的内部程序显示,表面上符合某个类别规定的申请条件的逾期居留者仅仅因为逾期居留的身份而不能申请的,移民局通常会先给予短期签证,然后按照正常的程序受理并审理他在这个类别下的移民申请。常见的成功例子还包括符合技术移民条件或者已经获得了工作担保的申请人。如果工作担保的职位属于新西兰的短缺职业,成功的可能性就更大了。但是必须注意的是移民局的考虑不仅仅限于具体类别本身的条件要求。

第四,申请人能向移民局证明他的情况牵涉人道主义问题。这种情况下移民局做决定时应当考虑国内或者国际人权法律的有关规定。典型的例子是孩子的权利。移民局必须考虑拒签的决定对孩子的权利的损害,特别是当涉及的孩子是新西兰公民或者永久居民的时候。新西兰法院判例已经确定,当所作的决定会影响孩子的利益的时候,移民局和移民部长必须将孩子的最大利益作为主要的因素进行考虑。移民局需要考虑的还有联合国民事和政治权利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法规定的基本人权。有意思的是,移民法61条规定移民部长没有义务一定要考虑逾期居留者的申请,而判例法却规定如果涉及儿童移民局必须考虑儿童的利益,这就存在法律本身的冲突。

以上所列的几条只是从实践中总结出的指引。需要一再强调的是,这一类申请不存在既定的条件和要求,移民部长或移民局的决定完全是任意的。上面提到的几个方面单独来看都不起决定作用。但是,能否按照上述的指引组织申请理由,是移民法61条申请能否成功的关键。移民顾问需要在公共政策、行政法、国际法等领域具备丰富的知识,并且能够很有逻辑地将有说服力的理由展现出来。


(摘自ISTAR http://www.istars.co.nz/article-119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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